案情:检察院指控:王某是吉林四平某公司的销售员,在清收其任销售员期间客户所欠货款时,将收取的十余名客户的货款共计65万元占为己有。我接受代理后,通过会见和查阅资料,得出结论:客户尚有50余万元的货款未向被告人王某回款,有客户的欠条为证,应将这部分未回款数额扣除,后来退补侦查,王某与单位达成和解协议,王某被判缓刑,现在王某已出狱。